2016年7月6日,印度商工部發(fā)布公告稱,對進口自或原產于中國的玻璃纖維及其制品(glass fibre and articles)作出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裁定若取消反傾銷措施,涉案產品的傾銷及其對印度產業(yè)的損害會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因此建議繼續(xù)對涉案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對中國泰山玻璃纖維有限公司(Taishan Fiberglass Inc.)征收到岸價格(CIF)之33.11%的反傾銷稅,對中國巨石集團九江有限公司(Jushi Group Jiujiang Co. Ltd.)征收CIF之24.59%的反傾銷稅,對中國巨石集團(桐鄉(xiāng))有限公司(Jushi Group Co. Ltd., Tongxiang)征收CIF之24.59%的反傾銷稅,對中國重慶國際復合材料公司(Chongqing Polycomp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CPIC))征收CIF之20.46%的反傾銷稅,對中國其他企業(yè)征收CIF之47.15%的反傾銷稅。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7019。
2010年1月8日,應印度企業(yè)Owens Corning India Limited和Reinforcement Manufacturing Limited的申請,印度商工部對進口自或原產于中國的玻璃纖維及其制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10年6月2日,印度對華玻璃纖維及其制品作出反傾銷初裁。2011年1月6日,印度對華玻璃纖維及其制品作出肯定性反傾銷終裁,裁定自2010年7月起對涉案產品征收CIF之7.46% ~ 40.91%的反傾銷稅。2013年9月19日,應Raman FibreScience Private Limited的申請,印度對華玻璃纖維及其制品進行反傾銷期中復審立案調查。2014年2月10日,印度對華玻璃纖維及其制品作出反傾銷期中復審終裁。2015年7月7日,印度對華玻璃纖維及其制品發(fā)起反傾銷日落復審調查。2015年7月13日,印度將該案現(xiàn)行反傾銷措施延期至2016年7月13日到期。